2008年,最高法院发布公告,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。甚至连废止理由都没有,只写了“已停止适用”。但齐玉苓案之后没有解决的问题今天仍然存在,那就是: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,到哪里寻找救济途径?谁该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责任
说到“土地是国家的,房子是自己的”,想起来《南周》几年前写过的天津一个企业家“平移”房子的事儿。
多方走动,得到个答复:政府已经对两栋建筑给了拆迁补偿款,就有权以拆迁方式处置,私自移动,应视为违章建筑。有理有据。两栋房子最终还是依法被拆了。